当前位置:主页 >整形轶事 >

整形有风险北京一女子社区医院隆胸后致残

发布时间:2013-02-22   浏览次数:   来源:京华时报
导读:女士在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隆胸手术后,出现双乳凹凸不平、大小不同等症状,最终被医院诊治认为双乳必须切除,构成十级伤残。记者昨天获悉,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卫生服务中心赔偿潘女士23万余元。…………
关键词:隆胸 注射隆胸

  潘女士在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隆胸手术后,出现双乳凹凸不平、大小不同等症状,最终被医院诊治认为双乳必须切除,构成十级伤残。记者昨天获悉,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卫生服务中心赔偿潘女士23万余元。

  2001年10月10日,潘女士至被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注射隆胸手术,并支付5000元手术费。2006年6月7日,潘女士到医院住院治 疗,在全麻下做了双侧乳房人工材料取出术。2007年5月2日,她又到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,入院诊断为“双乳房萎缩”,后进行双乳假体置入隆乳术。

隆胸

  2011年3月,潘女士起诉称,自己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隆胸手术后,双乳出现红肿、瘙痒等病症,随着时间的推移,出现凹凸不平、大小不同等症状。之后又到多家医院诊治,病症未能改变,双乳必须切除。她认为,卫生服务中心不负责任地进行手术,对她的精神和身体造成巨大伤害,夫妻也因此离异。她起 诉要求卫生服务中心赔偿50余万元损失。

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辩称,潘女士起诉已过诉讼时效,其主张没有证据。

 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,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潘女士病例进行了司法鉴定,结论为: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针对手术并发症未履行告知义务,在隆胸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,与潘女士乳腺周围软组织增生症改变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,潘女士构成十级伤残。

  一审法院判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赔偿潘女士23万余元,该中心上诉。

  市二中院认为,一审法院参照鉴定结论,结合案件具体情况,酌情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80%的民事赔偿责任适当。因潘女士的治疗没有完全终 结,损害后果尚未确定,其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。关于潘女士已经发生的各项损失,一审法院根据伤残鉴定结论,审核相关票据,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了合理损失数额,并按照被告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依法酌情判处。一审判决正确,应予维持。

  我院温馨提示:隆胸手术一定要到有资质的三甲公立医院,术前要清楚的了解手术并发症,出现问题及时找自己的主治医生解决。

 

分享到:

1、版权所有: 北医三院成(整)形外科。未经许可不得使用、转载、摘编。

2、凡本网注明“来源:XXX(非北医三院成(整)形外科)”的作品,均转自其它媒体,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。

3、本网站致力于提供正确、完整的健康资讯。本站所提供的任何健康资讯,仅供参考,不能替代医生和其他医务人员的建议,如自行使用发生偏差,本站概不负责。

关于我们
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整形外科(原成形外科)隶属于北京大学第三医院,具有值得骄傲的历史,她成立于1949年,与新中国同龄,是我国最早成立的整形外科专业学科;其老一代整形外科大家朱洪荫教授、王大玫教授、孔繁怙教授等堪称我国整形外科事业的奠基人,为新中国整形外科从零起步,由弱到强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。……【更多】

010-82266291(手术)

010-82266290(微创)

    更多>>

三院整形手机APP

下载安装:    

三院整形微信

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49号 电话:010-82264249

版权所有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整形外科(原成形外科) 未经许可不得使用,不得转载、摘编 京ICP备05082115号-7 京卫网审[2012]第0069号